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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各地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申报条件材料、程序、变更登记要求细则-凯发国际天生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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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新农业农村工作机制,加强农业生产设施管理,维护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家有关农业发展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是指以下依法依规取得的设施。
(一)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农产品冷库及烘干设备、农机具装备,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现代渔业生产设施等。
(二)由农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农业职业经理人、返乡创业人员等从事规模化农业生产所必需的辅助设施,包括粮食烘干设施、仓储设施和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是指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对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生产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农业生产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凭证。此证仅限于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仅用于向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进行抵(质)押贷款或担保贷款,不作为国家、集体征占土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
第五条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抵(质)押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农业生产设施流转、变现提供服务。
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的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权证颁发、抵(质)押登记等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农用、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按栋(座、处、辆)进行颁发。
第七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
(二)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布局,除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外,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相关用地协议,并进行用地备案;
(三)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500平方米及以上,总造价20万元及以上;规模化养殖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1000平方米及以上,总造价50万元及以上;现代渔业生产设施和粮食烘干、仓储设施及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100平方米及以上,总造价10万元及以上;
存在未按照规划建设、违法用地、产权不清、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即将报废、改变用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者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情况,登记机构不予登记颁证。
第八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抵(质)押登记。
第九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农业生产设施名称;
(二)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农业生产设施地址;
(五)农业生产设施建成时间、类别、建筑面积、占地面积、设计使用年限、四至界限等;
(六)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性质、来源,属于土地流转的应注明土地流转合同编号和流转起止日期;
(七)农业生产设施固化配套设备名称、数量、购置时间;
(八)农业生产设施平面图、地理坐标;
(九)登记机构、发证机构及发证日期;
(十)变更登记情况;
(十一)转移登记情况;
(十二)所有权证有效期限;
(十三)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十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初审查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用地合法性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通知补正。受理10个工作日内应进行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盖章后,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审核公告。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补正;
(四)登记入册。经公告无异议的,由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事项记载于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簿内,并在智慧蓉城农业农村城运分中心平台进行线上登记。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簿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所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簿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以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簿为准。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簿由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保管;
(五)设施清单备档。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准的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簿及流转追溯、资产处置等内容,按照市农业农村局的规定完成相应备案。
第十一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及支付土地流转费凭证;
(四)除农机具装备、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外,需提供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核实备案证明;
(五)农业生产设施建设方案及竣工资料;
(六)农业生产设施照片资料(含电子图);
(七)农业生产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安装)合法证明资料;
(八)农业生产设施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经初始登记,由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颁发《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初始登记信息发生改变的,所有权人不变;
(二)农业生产设施现状等发生改变的;
(三)因土地流转延期导致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有效期延长的。
第十四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资料;
(四)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原件。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移后所有权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二)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获得方式;
(三)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用于抵(质)押融资的,应办理抵(质)押登记。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部门为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登记,应提交的资料,详见《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自动失效。
(一)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其中,已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注销应征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二)农业生产设施灭失的;
(三)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协议终止或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四)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当撤销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并予以公告: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登记的;
(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登记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的;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登记期限到期而自动失效的,由原初始登记机构予以公告后,办理注销。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应向原登记机构申请换发、补发。
第二十三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办理抵(质)押、换发、补发的,应当在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情况”中注明“已抵(质)押”“换发”“补发”等字样。
第二十五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机构对农业生产设施相关档案资料实行一证一档管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和抵(质)押权人可通过智慧蓉城农业农村城运分中心平台查询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抵(质)押登记等相关公示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监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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